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资产的使用和管理,根据《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、《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章程》、《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》、《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,是指基金会占有、使用的、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。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、固定资产、长期投资、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。
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、固定资产、长期投资、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。
(一)流动资产。主要包括货币资金、短期投资、应收账款、预付账款、存货等。
(二)固定资产。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、专用设备、通用设备、文物和陈列品、图书、档案、家具用具装具等。
(三)无形资产。主要包括专利权、非专利技术、商标权、著作权、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权利等。
第四条 接收捐赠的实物由基金会秘书处及时登记。并按规定办理验收和登记入账手续,入账时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。
第五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管理,分工负责,责任到人,物尽其用的原则:
(一)安全规范,节约高效,公开透明,权责一致;
(二)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;
(三)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;
(四)资产管理与廉政建设相结合。
第六条 基金会加强资产日常管理,建立健全基金会资产购置、验收、入账、保管、领用、使用、维护等相应管理制度。
第七条 基金会加强专利权、非专利技术、商标权、著作权、土地使用权、基金会名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,依法保护、合理利用,防止无形资产流失。
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,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。
第九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,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,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。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,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。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。
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:
(一)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、无维修价值的资产;
(二)涉及盘亏、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;
(三)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;
(四)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、灭失的资产。
基金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,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,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。
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已过使用年限、折旧残值为零等达到正常报废条件后,使用或者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员需向基金会秘书处登记申请,由基金会的资产管理人员安排统一报废。
第十二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,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,不得报废。
第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规定依法公开使用管理的基金会资产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基金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。
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
2023年5月8日